隐私政策

[狎鸥亭永恒诊所]

狎鸥亭永恒诊所(以下简称“医院”)非常重视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并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7日
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7日

本隐私政策的顺序如下:

  1.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2. 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3. 个人信息的保留和使用期限

  4. 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和方法

  5. 提供和共享个人信息

  6. 委托处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7. 用户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8. 如何撤回同意/取消会员资格

  9. 关于自动个人信息收集设备的安装/操作及拒绝事宜

  10. 个人信息管理

  11.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12. 通知政策变更的义务


第一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

医院仅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医疗信息]

  • 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医疗记录等。
    ※ 根据医疗法,未经单独同意,保留和收集唯一身份信息和医疗信息。.

[网站访问期间收集的项目]

  • 必填项:姓名、ID、密码、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 可选:是否接收电子邮件

  • 自动收集的信息:访问日志、IP 信息、cookie、服务使用记录等。

[收集方法]
网站、书面文件、电话、咨询公告栏、电子邮件等。


第二条 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医疗信息]

  • 提供医疗服务和行政服务,例如医疗费用的计费和收取。

[网站咨询信息]

  • 提供咨询服务、发布通知、开展调查等。


第三条 个人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期限

[医疗信息]

  • 按照《医疗法》的规定储存

[网站咨询信息]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留期限最长可达3年。


第四条 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和方法。

【销毁程序】

  • 一旦达到目的,立即销毁。

【破坏方法】

  • 电子文件:以无法恢复的方式删除

  • 纸质文件:碎纸或焚烧


第五条 个人信息的提供和共享

  • 根据法律依据(例如健康保险审查与评估服务)提供的规定

  • 仅用于统计和学术研究目的:以匿名形式提供

  • 根据调查机构的要求,按照法律程序提供。


第六条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委托

  • 受托人: 

  • 寄售工作: 

  • 保存期限: 


第七条 用户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 14岁以下儿童需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 您可以提出查看、更正和删除请求。


第八条 如何撤回同意/取消会员资格

  • 您可以通过“我的页面”网站或个人信息负责人提出请求。


第九条 自动个人信息收集设备的安装/操作及拒绝

  • 通过 Cookie 自动收集连接信息

  • 您可以通过浏览器设置选择退出。


第十条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姓名:CEO 朴圭利

  • 所属机构:狎鸥亭永恒诊所

  • 电子邮件:

    etencaclinicseoul@gmail.com

  • 电话:02-517-9337


第十一节 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 实施技术/管理措施,例如防火墙、访问限制和安全培训。


第十二条 政策变更通知义务

  • 任何内容变更都将在实施前至少7天在网站上公布。


视频信息处理设备运行及管理政策

第一条 安装目的

  • 设施安全和消防,客户保护

第二条 安装位置和范围

  • 室内和入口走廊等。

第三条 管理员和访问权限

  • CEO 朴圭利(02-517-9337)

第四条 拍摄时间和存储

  • 24小时不间断录制,服务器存储长达30天

第五条 视频验证方法

  • 到医院就诊后,可向经理索取确认信息。

第六条 访问限制

  • 仅允许出于保护自身或生命/身体的目的而使用。

第七条 安全措施

  • 实施加密、访问日志管理和锁定设备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政策变更通知

  • 变更事项将在变更生效前至少7天在网站上公布。

(补充条款)
(生效日期)本条款和条件自 2025 年 12 月 27 日起生效。.
原则上,会员注册以会员身份为依据。如果会员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将被除名,并且使用虚假信息注册的会员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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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收集


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我们禁止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收集本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请注意,违反者将根据《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受到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2002年12月18日部分修订,第06797号法律)

第50-2条(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任何人不得使用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自动从明确声明禁止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主页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发违反第 1 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使用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禁止收集、出售或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

第65条之2(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以商业目的传播广告信息的人

违反第 50-2 条规定,收集、出售、分发或使用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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