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和条件

[狎鸥亭永恒诊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服务使用协议

第三章:缔约双方的义务

第四章:服务的使用

第五章:合同终止和使用限制

第六章: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这些条款和条件旨在规范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所有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条款和程序。

第二条(定义)

本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用户: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接受本中心提供的服务的人。

2. 服务协议:中心与用户之间就服务使用事宜订立的协议。

3. 注册:通过填写中心提供的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来完成服务使用协议的行为。

4. 会员:已通过提供本网站会员注册所需的个人信息而注册成为会员的人。

5. 用户编号(ID):由用户选择并经总部批准的用于会员识别和使用会员服务的号码。

由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而成(每个居民登记号码只能签发一张身份证)

6. 密码:用户设置的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用于保护会员信息。

7. 终止使用:总部或成员在使用服务后表示有意终止服务协议。

第三条(生效及条款变更)

如果会员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和条件,可以申请退会(取消会员资格)。如果会员在变更后的条款和条件生效日期后7天内继续使用服务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已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和条件。

① 本条款及条件通过在服务屏幕上发布或通过公告栏或其他方式通知的方式生效。.

② 总公司有权在必要时更改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更改后的条款及细则将在服务页面上公布。如果您在公布之日起7天内未表示拒绝接受更改后的条款及细则,

如果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同意条款的变更。.

③ 如果用户不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和条件,可以停止使用服务并取消会员资格。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用户已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和条件。

变更后的条款和条件应以与前款相同的方式生效。.

第四条(适用条款)

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应受《电信框架法》、《电信业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二章 服务使用协议

第五条(建立使用协议)

服务协议在总部批准用户的使用申请且用户同意条款和条件后生效。.

第六条(使用申请)

要申请会员资格,用户可以在服务的会员信息屏幕上填写中心要求的会员申请表,并输入他们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使用申请的批准)

① 如果会员申请服务时,如在申请表上准确填写所有信息,则服务使用申请将被批准,除非有特殊情况。.

② 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会批准使用。.

1. 当你没有使用真实姓名申请时

2. 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时

3. 如果申请使用时包含虚假信息

4. 当申请的目的是扰乱社会秩序或道德时。

5. 当不符合总部规定的其他申请要求时。

第八条(合同条款的变更)

会员申请入会时所提供的信息如有任何变更,必须及时更新。因未及时更新信息而导致的任何问题,均由会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章 缔约各方的义务

第九条(中心的义务)

本中心未经会员同意,不会向第三方披露或分发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会员个人信息。但是,如果政府机构根据《电信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提出要求,或出于刑事调查目的,或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则本中心不在此限。.

第十条(成员义务)

①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 非法使用其他成员身份的行为

2. 复制、发布或向第三方提供从服务中获得的信息。

3. 侵犯本网站版权、第三方版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4. 传播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的行为。

5. 经客观判断与犯罪有关的行为

6. 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行为。

② 会员不得将本服务用于商业活动,公司对因将本服务用于商业活动而产生的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③ 会员不得将其使用服务的权利或服务协议项下的其他身份转让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其作为抵押品。.

第四章 服务用途

第11条(成员义务)

① 会员负责维护自己的电子邮件、公告栏、注册信息等。.

② 会员不得随意删除或更改本中心提供的资料。.

③ 会员不得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侵犯第三方版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会员须对发布此类内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帖子管理和删除)

为了高效运营服务,会员的内存空间、消息大小、存储期限等可能会受到限制,如果注册内容属于以下任何一项,则可能会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删除。.

1. 如果内容诽谤或诋毁其他成员或第三方,损害他们的名誉。

2. 如果内容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

3. 如果内容被认为与犯罪活动有关。

4. 如果内容侵犯了本网站的版权、第三方的版权或其他权利。

5. 如果会员在网站或公告栏上发布淫秽材料或链接到淫秽网站。

6. 在确定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第十三条(帖子版权)

帖子版权归发帖人所有,会员不得将发布在服务上的信息用于商业用途,例如处理或出售通过使用服务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条(服务使用时间)

原则上,该服务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提供,除非出现特殊的运营或技术难题。但是,定期维护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服务使用责任)

您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活动,例如黑客攻击、链接至色情网站或非法分发商业软件。对于因违反本条款而导致的任何商业后果或损失,以及相关部门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我们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暂停提供服务)

在下列情况下,服务提供可能会暂停。.

1. 如因施工工作而出现不可避免的情况,例如维护服务设施。

2. 当电信业务法所定义的固定期限电信服务提供商暂停电信服务时。

3. 何时需要进行系统检查

4.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第五章 合同终止和使用限制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和使用限制)

① 当会员希望终止服务协议时,会员必须通过互联网提交终止请求,中心将在核实会员身份后采取行动。.

② 如果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总公司必须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用户终止服务的意图,并给予用户表达意见的机会。.

1. 如果你盗用了别人的用户ID和密码。

2. 若发生故意中断服务运营的情况

3. 如果您使用虚假信息申请会员资格

4. 如果同一用户使用不同的ID注册两次

5. 传播有损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的情况。

6. 如果你实施了损害或不利于他人名誉的行为。

7. 传输大量信息或广告信息,以干扰服务的稳定运行。

8. 散布计算机病毒程序,导致信息通信设备故障或信息损毁等情况。

9. 如侵犯总部、其他成员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0.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用户 ID 或密码的情况。

11. 如果会员在其主页或公告栏上发布淫秽内容或链接到淫秽网站。

12. 在确定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禁止转让)

会员不得将其使用服务的权利或其他合同地位转让或赠与他人,也不得将其作为抵押品。.

第十九条(损害赔偿)

中心对会员因使用免费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不负责,但因中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20条(豁免条款)

① 如果中心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类似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服务,则中心免除提供服务的责任。.

② 总部对因维护、更换、定期检查或服务设备的建造等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③ 因会员过错造成的服务中断,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 中心不对会员因使用本服务或通过本服务获取信息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⑤ 本中心不对会员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的可靠性、准确性等负责。.

第21条(管辖权)

如果因使用本服务而产生诉讼,则我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补充条款

– 公告日期:2025年12月27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7日

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第1-2条第1款)

1. 患者权利

A. 接受医疗的权利

无论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份或经济状况如何,患者都应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障其健康。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此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

B. 知情权和自决权

无论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份或经济状况如何,患者都应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以保障其健康。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反此规定,医务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

c. 保密权

患者的治疗相关身体和健康信息受到保密保护,医疗专业人员和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刑事调查)外,机密信息不得泄露或公布。.

a. 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病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并且病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损害,,

您可以向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机构(02-6210-0114,www.k-medi.or.kr)寻求咨询和救济。.

2. 患者的义务

A. 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尊重义务

患者必须准确地向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健康相关信息,并信任和尊重医疗专业人员的治疗方案。.

B. 不得接受不公平待遇的义务

患者在接受治疗前必须表明身份,不得使用虚假或欺诈手段,例如冒用他人名义接受治疗。

不要接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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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未经授权的电子邮件收集


拒绝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拒绝收集电子邮件)

我们禁止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手段未经授权收集本网站上发布的电子邮件地址。请注意,违反者将根据《信息和通信网络法》受到刑事处罚。.

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2002年12月18日部分修订,第06797号法律)

第50-2条(禁止未经授权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

任何人不得使用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自动从明确声明禁止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互联网主页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出售或分发违反第 1 款规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任何人不得使用根据第 1 款和第 2 款规定禁止收集、出售或分发的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

第65条之2(处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罚款。.

违反第50条第4款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

违反第五十条第六款规定,以商业目的传播广告信息的人

违反第 50-2 条规定,收集、出售、分发或使用电子邮件地址进行信息传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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